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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遂川警方查处一起非法狩猎案,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华、王某民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社会上起到了良好警示教育作用。 5月6日21时,遂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有人在泉江镇安下村稻田里非法捕鸟。民警迅速出击,在安下村王某的稻田里查获捕鸟网一张,上面粘有一只野生鸟类(活体)。经查,王某华、王某民在稻田里架设丝网和放置鸟叫模仿器,当场捕获野生鸟类一只,该鸟叫黑水鸡,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王某华、王某民两人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王某华、王某民两人于5月10日被森林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收缴的野生黑水鸡移交县林业局野保站放生。“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我国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2000年8月1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国家林业局第7号令发布。我们常见的中华蟾蜍(俗名癞蛤蟆)、青蛙、沼蛙、猪獾、野猪、雉鸡、画眉鸟、竹鸡、黑水鸡、斑鸠、白鹭、夜鹭、麻雀等都是“三有”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都不能非法猎捕,否则会构成违法犯罪。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更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践行。全民要从维护生态安全的高度,紧急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以实际行动珍爱野生动物,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内容来源:「遂川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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