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告诉你,可以高价收购你不用的银行卡,千万别信!
出租、出售、出借的银行卡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诈骗、套现、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账号的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会受到牵连。 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追缴两人违法所得共计12950元。 // - 案情回顾 -
2018年以来,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办理的17张银行卡分别卖给冯某等人,从中获利11950元。经查,王某卖出的银行卡累计支付结算金额达2500余万元。冯某为牟利,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系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从王某处收购银行卡5张转卖给上线,从中获利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20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值得警醒。令人深恶痛绝的电信诈骗,其中隐藏的黑灰色链条也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大量电信诈骗案件中,主谋利用一切手段隐藏在暗处,而为其办理银行卡的帮凶在明处“冲锋陷阵”,主谋将大笔资金转走后人间蒸发,帮凶因其身份信息确实容易抓捕。而这些办卡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却主动成为帮凶,这种行为本身构成了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内容来源:遂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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